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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科技创新成为社会福祉丨长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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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长江日报评论员杨玉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劳动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长江日报评论员杨玉泽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劳动收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利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规定,加强人脸信息司法保护。
近年来,我国大力开展创新创业,社会活力迸发,互联网、人工智能等创新成果不断涌现。有关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强对互联网等行业的监管,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推出了一套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组合方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社会。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抱着逐利的想法,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无限的逐利工具。例如,一些互联网公司和移动应用程序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到了不知足、用户不可预测的地步;一些公司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任意收集人脸信息。
目前我国的创新活动集中在科技创新方向,但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一个问题:科技创新的目的是什么?按照一般逻辑,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归属明确,成果归企业所有,企业将其用于营利是理所当然的。
但科技创新有两种可能的后果,一是造福人类社会,二是被用于异化。在电影中,导弹、核武器、生化制药、基因工程技术等尖端科技成果,往往落入三种“坏人”之手:恐怖分子、科学狂人和极度自私的人企业老板。这当然是电影所设想的极端场景。
科技创新没有善恶之分,科技创新没有禁区。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但是,科技创新应该被推广和用于造福人类,滥用和恶意应用可能会产生相反的效果。根据科学社会学理论,科技创新人员不对创新成果的社会后果负责。如何应用这些创新成果,需要实施有效的社会制度,包括立法、政府监督和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的逐利是一种市场机制,是合理的,但能力越大,责任越大。随着科技创新活动的蓬勃发展,各种创新的可能性不断涌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变得越来越重要。
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也明确提出,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就决定了企业必须兼顾追求利润和履行社会责任。人类的经验告诉我们,暴利本身就蕴含着巨大的社会风险。其实,利用各种科技创新造福人类,本身就是有利可图的。赚钱是必须的,但不能越过法律的界限,不能违背人们的目标。
[编辑:戴蓉]
文章来源:《科学与社会》 网址: http://www.kxysh.cn/zonghexinwen/2021/0801/1066.html